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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口车辆_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
2024-10-29 12:36:26 32人已围观
简介1.求问[秋明法律论丛]如何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如何进行国际避税?)2.外资公司如何进行合理避税3.取消汽车进口关税4.怎样才能做到合理避税5.我想做奢侈品代购 怎样才能免除关税 或者 关税怎么计算啊?6.为什么走私车的价格那么低呢?法律主观:一、逃避缴纳税款罪如何处罚 根据 刑法 第211条的规
1.求问[秋明法律论丛]如何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如何进行国际避税?)
2.外资公司如何进行合理避税
3.取消汽车进口关税
4.怎样才能做到合理避税
5.我想做奢侈品代购 怎样才能免除关税 或者 关税怎么计算啊?
6.为什么走私车的价格那么低呢?
法律主观:
一、逃避缴纳税款罪如何处罚 根据 刑法 第211条的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分层次处罚 针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 不同层次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逃避缴纳税款并处罚金 针对逃避缴纳税款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逃避缴纳税款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逃避缴纳税款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逃避缴纳税款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 数罪并罚 。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逃避缴纳税款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二、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 国税 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诸如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动的犯罪行为,必然具有偷逃国家 关税 的性质,但是国家的进出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征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为 走私罪 而不能定为逃避缴纳税款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逃避缴纳税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 外资企业 、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逃避缴纳税款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应以逃避缴纳税款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过失行为,则不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认定行为人有无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是因不懂税法或者一时疏忽而没有按时申报纳税,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乱,账目不清,人员职责不清或调动频繁因而漏报、漏缴税款的,都不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以上这些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或者有进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线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求问[秋明法律论丛]如何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如何进行国际避税?)
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如下:
骗取出口退税的方法有四种,分别是道具物流循环骗税法,虚假出口数据骗税法(真货出口高报价格,篡改数据属性配货,无货出口虚假拼箱等),隐匿内销抵顶骗税法,真货买票借道骗税法。
1、道具物流循环骗税
以真货为道具,循环进出口骗税被骗税分子认为是高效、隐蔽、易逃避打击的有效方式。由于其为真货出口,可以通过任何出口平台实施操作。
2、虚假出口数据骗税
如果直接能够获取虚假出口额对于骗税来说是最简洁有效的手段。骗税分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通过骗税“壳”,采取伪报、虚报货物品名、货物税则号(高报退税率)、高报出口价格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炮制虚假出口数据,甚至简单粗暴地虚报数量闯关,如果被海关发现,以错误申报为由接受行政处罚,之后故伎重演。
(1)真货出口高报价格。对出口货物销售价格的监管历来是一个难点,主要原因在于出口货物品种多、品质差异大、销售区域广,无论海关、税务还是外汇局,难以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监管,形成监管漏洞。
(2)无货出口虚假拼箱。鉴于监管力量的限制、查验通关效率的要求,海关无法实现每单必查的查验制度。于是,骗税分子以A、B、C等多个出口企业名义将同一批货物多头报关,伪报成拼箱业务。海关在非特殊情形下一般采用随机抽检办法,而拼箱企业同时抽检是小概率事件。
(3)篡改数据属性配货。为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我国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单一窗口”等贸易方式中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征不退政策。同时,部分出口货物实行不退税政策,外商直接采购的部分贸易成交模式不办理退税,诸多经营者选择委托方式出口,报关行、货代汇集大量出口数据。
外资公司如何进行合理避税
从性质上看,逃税行为属于一种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从形式上看,逃税行为具有欺诈性,通常表现为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采取诸如瞒报、虚报、错报、漏报等手段,来逃避纳税义务。所谓避税,一般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所存在的缺陷,通过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手段来减轻或规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产生前,就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来规避纳税义务,因此它不具有明显欺诈的性质,形式上也并不违法,很难被追究法律责任。所谓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来减少或逃避其就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所谓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采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手段,来减少或规避其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行为相对于国内逃税和避税行为而言,很难加以区别。因为国内税法上区分逃税和避税行为的标准只有一个,而各国区分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的标准却大不相同。有的行为可能在一国被认为是国际逃税行为,而在另一国却被仅仅认作避税行为。国际上对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二、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1、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比较常见的国际逃税方式主要有:①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这主要是指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单,或者是向税务机关隐匿自己在国外拥有的财产或从国外获得的股息、利息、薪金等收入。②谎报所得。谎报所得是指纳税人为了逃税的目的而把一种所得谎报为另一种所得。例如纳税人把境外所得的利息收入谎报为股息收入,或把股息收入谎报为利息收入。③虚增成本(虚构扣除)。虚增成本是指纳税人采取以少报多,无中生有,乱列费用等方法来增加成本,减少应税额。虚增成本的主要方式有虚增佣金、特许权使用费、交际费、多摊折旧费等。④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这主要是指纳税人采用做假账的方法来实现逃税的目的。例如设立两本账册,一本用来应付税务机关的审查,另一本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一般来说,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避税;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来避税;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①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避税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是自然人常用的一种避税方式。由于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纳税人因此往往通过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国的居留时间的方式来避税。例如某位在美国纽约州拥有住所的美国人却长期工作生活在中国,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他采用每在中国生活11个月,就回美国度假一次的做法来避税。因为根据纽约州法律,只有在该州拥有住所且在该州连续生活6个月以上的人才被认为是该州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而根据中国法律,只有在中国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才被认为是中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这样这位美国人就利用了两国税法的漏洞,既没有在中国连续居住12个月,又没有在纽约州连续居住6个月,因此他对中美两国都不承担居民纳税义务。②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二是通过避税港进行避税。⑴通过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Transfer pricing)这是指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主要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不是通过独立竞争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交易价格,而是通过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的方法,把关联企业中某一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企业。进行转移定价的具体形式就是子公司以高于正常市场的价格从关联企业进口原材料或零配件,再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将产成品销售给关联企业,这样就造成该子公司账面上亏损或不赢利,从面把利润都留在了境外。跨国公司进行价格转移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进行国际避税。因为通过价格转移的形式可以把设立在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的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低税国,从而在总体上减轻跨国公司的税负。⑵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Tax Haven)避税港指那些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哈马、贝里新、纽埃等地区,对境外公司只收固定规费,不征收任何其他税赋,属于完全免税国家(No Tax Heavens);而像香港、新加坡、马耳他,塞浦路斯、直布罗陀等地,对本国或本地区的居民或企业只征收来源于本国或本地区的所得,对境外所得不征税,属于境外所得免税地区(No Tax on Foreign Income)。目前很多国家的税务机关都把上述国家和地区列入了避税港名单。跨国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的方式来进行国际避税。他们把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都汇集到自己设在避税港的基地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所谓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却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都发生在避税港境外。跨国纳税人利用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一种是以基地公司作为持股公司,把子公司的利润都以股息的形式留在基地公司;一种是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把境外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从而把利润都汇集到基地公司账户。 ③弱化股份投资以进行国际避税(Thin Capitalization,资本弱化)这主要是指跨国投资人有意减少他在国外关联企业中的股份投资比例而增加贷款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股份投资和贷款投资,在税收待遇上至少有2点区别:⑴股份投资中,被投资公司首先要在来源地国缴纳所得税,然后才能从税后利润中向投资者分配股息,因此股息不能从公司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而在贷款投资中,向投资人支付的利息却可以作为列支费用事先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⑵股份投资中,投资人从来源地国取得的股息可能还要向来源地国缴纳预提所得税;贷款投资中,投资人虽然也可能要缴纳利息预提税,但利息的预提税率一般也要比股息的预提税率要低。举例说明:假设某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共同设立了一个股权式合营企业,其中美方投资500万元,占50%的股份。该合资公司当年应税所得为100万元,上交所得税100*33%=33万元,中美双方各负担50%,也就是各负担了16.5万元的所得税额。中美双方最后又各从67万的税后利润中分得股息33.5万元(收益率6.7%)。但如果美方把这500万元投资进行拆分,其中200万元是股权投资,占合资公司20%股权,另外300万是贷款投资,并约定贷款利息每年30万(利息10%),那么该合资公司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为(100-30)*33%=23万,其中美方负担4.6万。税后利润47万,美方分得股息9.4万,加上它所得到的利息30万,美方共从合资公司分得39.4万,中方也分得股息37.6万,但中国征收的所得税却只有23万。 美方50% 税16.5, 股息 33.5 合资公司 100*33%=33万,税后利润 67万 税33 中方50% 16.5 33.5 33.5 美方20%+300万贷款,30(10%利息) 税4.6 股息9.4 , 总计30+9.4=39.4合资公司 (100-30)*33%=23, 税后70-23=47, 税23 中方80% 18.4 37.6 37.6 ④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Treaty Shopping)所谓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通过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导管公司(传输公司conduit company)的方式,从而间接享受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这种导管公司的设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传输公司(direct conduit company),一类是间接传输公司(stepping-stone conduit company,踏脚石公司)。直接传输公司的设立情形是:A国与B国有税收协定,B国与C国有税收协定,但A与C之间没有税收协定。A国一公司有来自C国的收入,但直接从C国转入A国的话要缴纳高达67%的双重税收(A国33%,C国34%)。但A国的这家公司在B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收取来自C国的收入,这样A国这家公司在向C国缴纳了34%的来源地国税款后,把利润汇入到B国的子公司,B国免予征税,然后再从B国汇回A国,也同样免予征税。A国的这家公司总共只在C国缴纳了34%的所得税。间接导管公司的设立情形是:B国与C国有税收优惠协定,A国与B、C两国均没有协定,A国的一家公司有来自于C国的收入,于是它便选择在D国设立一家控股公司(D国可能是一个避税港,也可能与B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然后再由D国的控股公司在B国设立一家子公司,并由这家B国的子公司收取来自于C国的收入,然后再转给D国的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转给A国的这家公司。D国的控股公司便起到了踏脚石的作用。 三、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Domestic Legal Measures)从实践来看,目前各国还是普遍通过国内立法措施来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各国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措施可分为一般国内法措施和特别国内法措施两种。1.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①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②强化税务审查制度;③实行评估所得制度。2.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特别国内法措施①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措施目前各国普遍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进行管制。正常交易原则在我国又被称为独立竞争原则,它的理论基础是:因价格转移而产生的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的扭曲现象只有在关联企业之间才会发生,而处于竞争市场中彼此独立的无关企业之间是不会发生这种扭曲现象的,因为无关联企业的交易是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进行的。根据这一原则,关联企业之间的营业往来,都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如果有人为地抬高或压低价格的现象发生,有关国家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公平市场价格,对关联企业的收入和费用进行调整。正常交易原则的核心就是将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如果有扭曲价格发生,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对被扭曲的内部价格进行调整。但正常交易原则在实行时会存在以下三种缺陷:⑴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间的正常价格缺乏可比性。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跨国交易涉及无形资产的使用和特殊服务的提供,这就使各国税务机关难以找到具有可比性的独立企业价格;⑵审查成本太高。由于正常交易原则主要是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因此税务机关在审查时,必须对企业的所有跨国交易进行逐笔比较,这就要花费相当大的审计成本;⑶可能产生新的双重征税。因为转移定价往往发生在位于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如果一国税务机关根据正常交易原则调高了位于本国境内的某一企业的应税所得额,那么该企业的交易对方所在国就应当相应调低后者的应税所得额,否则就可能造成新的双重征税,违背税负公平原则。鉴于正常交易原则存在的缺陷,近来美国和经合组织各国开始对本国传统的转移定价税制进行改革,这种改革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⑴选择以利润为可比对象。传统的正常交易原则是以交易价格为可比对象,就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间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比较;而以利润为比较对象的方法则避免了寻找正常价格和逐笔进行比较的烦琐,转而采用将关联企业的利润水平与同类独立企业的利润水平相比较的方法,来反证关联企业间是否进行了转移定价。美国在1994年还提出了“最佳方法原则”,授权税务机关自行决定是采取价格比较的方法,还是采取利润比较的方法。⑵放宽正常交易原则中的可比性要求。传统的正常交易原则要求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与市场的正常交易严格相同,但放宽后的正常交易原则并不要求再者之间一定要具有严格的可比性,通常只要差异不是非常大就可以采用。⑶推行预约定价机制。预约定价机制是指关联企业事先与税务部门达成一份预约定价协议,规定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必须事先把自己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内部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报送税务机关审查认可。纳税人以后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都应按照预约定价协议所规定的定价方法执行。预约定价机制有两个好处:一是降低了税收征纳双方的管理成本;另一是增进了企业对交易成本的可预见性。因为企业在每一笔交易前,都能够对自己的纳税成本做出准确的判断。预约定价机制在深圳等城市已经有了几年的实践,效果不错。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对预约定价作了原则性规定。②防止利用避税港避税的措施各国对这类避税行为的法律管制措施主要可分为三类:⑴阻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例如英国《所得税和公司法》规定,未经英国财政部批准,任何英国的居民公司不得擅自迁出英国,如果出于逃避税的目的而把公司迁至避税港的,不仅仍要向英国政府承担居民纳税义务,而且还要受到刑事处罚。⑵通过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来制止基地公司的设立。例如比利时法律规定,比利时的居民公司对避税港和低税国的关联企业支付的款项,如果属于非正常的利润转移,则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一律不予扣除。⑶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许多国家的税法规定,如果公司未将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股东,那么在计算股东的应税所得额时,不应包括这些未分配给他的利润。但美国税法规定,如果美国股东有设在避税港的基地公司(受控制的外国公司),那么即便该公司的利润没有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股东,股东也必须把它当作已分配股息计算入自己的应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不能享受延期纳税待遇。③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措施针对跨国投资人弱化股份资本的行为,各国一般采用两种方法来进行管制:一是限制股东对公司提供过多的贷款;另一种是将公司支付给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规定公司不得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利息支出。例如美国联邦税法规定公司的债务与其净资产之间的法定比率为1.5:1,如果公司的债务总额超过了这一比率,就将被视为资本弱化行为,超过那部分所支付的利息不能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且这部分利息要被视为股息而征收股息预提税。④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措施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措施是在签订税收协定时就设置专门的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从而阻止第三国居民通过导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有少数国家,如瑞士、美国,还在国内税法中专门制订了反滥用税收协定措施。 四、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随着国际逃税与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也认识到,单靠单方面的国内法措施,将难以有效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因此,各国普遍采取双边和多边合作的形式,通过签订税收协定来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这些国际合作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各国税务机关就能够了解跨国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所得和财产价值,有利于打击国际逃避税行为。目前许多国家都根据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范本所规定的原则,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相互提供情报的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①情报交换的对象。经合组织范本规定交换对象为实施税收协定所必需的情报,各缔约国的国内税法情报。联合国范本补充规定交换对象还应包括防止国际逃避税的情报。②情报交换的范围。各国在税收协定中对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都有限制。例如规定交换的情报仅限于通过法律和正常的行政渠道所能取得的情报;缔约国没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企业或个人的秘密信息;没有义务提供与本国的公共政策相违背的情报。③情报的交换方式。缔约国之间情报的交换方法一般包括五种:例行的交换;经特别请求的交换;一方主动提供;双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同时进行税务检查;一方允许另一方税务人员入境进行税务检查。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由于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大多是采用设置导管公司的方法,因此各国在反滥用税收协定措施中,最关键的是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导管公司来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各国在实践中所采用的方法有:①透视法(the looking through approach)。按照透视法,缔约国的居民是否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取决于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的居民。如果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第三国居民,那么该公司不得享受协定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②排除法(the exclusion approach)。排除法是指在双边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的优惠待遇,不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低税待遇的公司。因为第三国居民在设立导管公司时,往往对这些低税公司特别青睐。③渠道法(the channel approach)。渠道法是对付踏脚石式导管公司比较有效的方法。它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不得超过其总收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居民公司,不得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这样就限制了导管公司把它所获取的收入大量转移到第三国。④征税法(the subject-to-tax approach)。这是指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例如奥地利与英国的税收协定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假设一奥地利公司有来自于英国的股息收入,那么英国作为来源地国征收的预提税优惠税率为5%。但英国给予该公司优惠税率的前提条件是奥地利也必须作为该公司的居住国也必须征税,否则英国将向该公司征收15%的标准预提税。采用征税法的目的在于对付那些典型的导管公司,如那些设在避税港的基地公司和在缔约国一方设立的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导管公司。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这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如代为送达纳税通知书、代为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代为追缴税款等。由于跨国纳税人经常采取将所得和财产转移到境外,或累积在避税港不汇回国内,甚至本身移居国外的办法来逃避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有关国家提供这方面的税务行政协助,就能有效地制止这类国际逃税与避税行为。
取消汽车进口关税
外商利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权和国外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高价进口生产用原辅材料,低价经销出口产品,赚取进销差价例如:扬州XXXX有限公司是由香港XXXX有限公司和扬州XX厂合资经营的,双方投资各占注册资本的50%,该合营公司的总经理由港方人员担任。起初由港方负责合营公司的筹建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这一段时间内,该港商从香港XX有限公司进口了74万美元的原辅材料,后来由于在港方管理期间发生严重亏损,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改由中方管理合营企业。中方就生产上所需的进口原辅材料直接向外商购买,其价格比原港方进口的要便宜40%左右,而港商在那段时间里通过进口原辅材料,已经赚取了25.3万美元的商业利润。
有些外方通过进口设备价格,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①在合营合同中,中外双方投资的房屋设备等作价都很高,人为地加大投资额,虚增固定资产,以达到多计提折旧,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②有的外商通过买卖投资企业所需引进的设备,从中渔利。还有的外商以旧设备冒充新设备,以残次设备冒充完好设备,将已经淘汰过时的设备冒充先进设备,而这些都按新设备计价,不仅影响了合营企业的正常生产,同时也使合营企业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通过设立100%控股的外资企业,转移利润
一些国外厂商利用我国沿海地区交通便利、信息灵敏、劳动力廉价和政策优惠等优势,将部分生产活动从国内或其他地区转移到我国的沿海地区。这些外资企业多数是“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企业本身在境外没有独立的购销网和购销渠道,多要依靠境外的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为其代购原材料和包销产品。由于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产品转移,所以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的结算多采用内部定价,通过提高原材料价格,压低产品价格的办法来逃避我国税收。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企业产品销路不成问题,生产也处于饱和状态,但企业表现为亏损、或虽有利润但获利水平较低,然而,尽管企业亏损或微利,但生产规模并不呈现萎缩,反而不断扩大。
合营、合作企业的外方通过承包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独自获取经营利润
目前,一些合营、合作企业也实行承包经营,对于“两头在外”的企业一般由外方承包。通过承包,虽然保证了中方每年有一定数额的收入,但也为承包方转移利润提供了条件。
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应税所得
在相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货物购销和财务收支的不正常计价,转移应税所得,这 是外商进行避税的普遍做法。
6.在引进项目的合同中,将应税项目纳入免税项目
在有些引进项目上,由于中方谈判人员无经验或其他原因,外商在中方默认的前 提下,将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工程款等项目都纳入设备价款中,合同价款仅反 映设备总价,连技术服务或安装作业也有人数,没有金额,外商通过签定这样的 合同,逃避了应负担的我国税收。
7.利用承包工程进行避税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许多外国公司纷纷来我国从事承包工程、提供劳务 作业。对这些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国家在税收 政策上本着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允许其扣除70%的设备、材料费用、仅 就其余的30%的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8.利用我国对汇出利润的规定避税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外方分得利润汇出境 外要缴纳汇出利润的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针对这项规定,有些合资、外资 企业采取种种手法将利润转移国外,躲避我国的税收。
9.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挂靠国内企业避税
由于外商投资者企业已享受国家特殊的优惠照顾,他们生产的产品出口,不能按 国内企业出口规定退税。但有的外商(包括代理人、中介人和部分“三资”企业中 的外商代表)打着为国内企业增加投资,引进设备的旗号,千万百计地挂靠国内 企业,与国内企业合谋,将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转由国内企业出口,或国内企业 转让商标通过中介人挂靠在别的企业出口,以谋求退税。甚至有的外商专门从事 以“投资”、“办厂”为诱饵,以索取出口退税凭证为条件,来要挟“招商外资”心切的 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出口退税的便利条件。
10.利用税法的优惠条款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 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经济技术开发 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开发区和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所得税
怎样才能做到合理避税
法律分析: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中国的汽车市场也在不断扩张,对于一些比较关注进口车的消费者来说,想知道中国2020年取消进口车关税吗?实际上中国在2020年并不会取消关税的,进口汽车的关税不会取消,因为之所以有进口的关税,就是用来保障国产品牌的经济效益,如果进口汽车关税一旦取消,那么国产的汽车行业将会面临一个巨大的低谷,所以为了保障国产汽车品牌不受牵连,进口汽车的关税就不可能会取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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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合理避税?
一、用好用活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合理避税
(一)增值税方面的主要税收政策
1、免税产品。如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2、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提供管道运输服务,以及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融资租赁业务,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对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根据不同的出版物分别执行先征后退50%或100%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所得税方面的主要合理避税方法
1、3免3减半的定期减免。如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所得。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享受15%优惠税率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除了以上方法以外,还可以利用地方性招商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比较受欢迎的一种合理避税方式是运用地方招商引资税收优惠地区节税,
又称总部经济优惠政策节税。
在重庆、江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力度较大!可以成为企业节税首选!
具体节税政策如下:
重庆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分公司及新办公司)
1.奖励地方政府留存的50%—70%作为财政扶持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2.按照企业年纳税额的不同,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纳税大户,可“一事一议”
3.当月缴税,次月奖励
江苏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分公司及新办公司)
1.奖励地方政府留存的75%—85%作为财政扶持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2.按照企业年纳税额的不同,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纳税大户,可“一事一议”
3.当月缴税,次月奖励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生成经营所得税:2%;增值税:1%;附加税:0.285% 综合税负:3.28%(不含税)
注:个人独资企业如有需要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方式纳税!
注:总部经济招商,不要求企业实体入驻,不影响企业实体办公
为什么走私车的价格那么低呢?
计算进口关税税款的基本公式是:
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在计算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2.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完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税。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条件而有不同的价格形式,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CFR、CIF三种。现根据三种常用的价格条款分别举例介绍进口税款的计算。
(一)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如果申报价格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则可直接计算出税款
举例如下:
某公司从德国进口钢铁盘条100 000千克,其成交价格为CIF天津新港125 000美元,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
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
100美元=847.26人民币元(买入价)
100美元=857.18人民币元(卖出价)
税款计算如下:
(1)审核申报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确定税率:钢铁盘条归入税号7310,进口关税税率为15%。
(2)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
当天外汇汇价为:
外汇买卖中间价100美元=(847.26+857.18)÷2=852.22人民币元
即1美元=8.5222人民币元
完税价格=125 000×8.5222=1 065 275人民币元
(3)计算关税税款即:1 065 275元人民币×15%=159 791.25人民币元
(二)FOB和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在计算税款时应先把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折算成CIF价,然后再按上述程序计算税款
举例如下:
我国从国外进口一批中厚钢板共计200,000公斤,成交价格为FOB伦敦2.5英镑/公斤,已知单位运费为0.1英镑,保险费率为0.25%,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
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
1英镑=11.2683人民币元(买入价)
1英镑=11.8857人民币元(卖出价)
(1)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
当天外汇汇价为:
外汇买卖中间价=(11.2683+11.8857)人民币元÷2=11.577人民币元
即1美元=11.577人民币元
完税价格=(FOB价+运费)/(1-保险费率)=(2.5+0.5)/(1-0.25%)
=3.0075人民币元
(2)计算关税税款:根据税则归类,中厚钢板是日本原产货物适用于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为10%。
则:该批货物进口关税税款=3.0075人民币元×200 000公斤×10%=60 150人民币元
第四节 海关征收进口环节税和海关监管手续费
一、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仅对4类货物征收消费税。
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
第二类: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以及护肤护发品。
第三类: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例如小轿车、摩托车、汽车轮胎。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例如汽油、柴油。
(一)从价征收的消费税
1.征税货物种类及其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随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的规定,烟、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11类货物为消费税应税货物。该表中同时列名了各应税货物适用的税率,其中最高为45%,最低为3%。
2.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我国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进口消费税,计税价格由进口货物(成本加运保费)价格(即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组成。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法,因此,计税价格组成中包括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额计算举例:
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小轿车,价格为FOB横滨10 000 000日元,运费200 000日元,保险费率5‰。消费税税率8%。100 000日元兑换人民币买卖中间价为8 500元。
关税完税价格:(10 000 000+200 000)/(1-5‰)=10 251 256.28141
10 251 256.28141×8500÷100 000=871 356.7839196≈871357人民币元
进口小轿车应当归入税号8703·2314,关税税率80%,关税税额为871 357人民币元×80%=697 085.6人民币元
消费税计税价格:(871 357元+697 085.6元)/(1-8%) =1 704 828.91元≈1 704 829人民币元 消费税税额:1 704 829×8%=136 386.32人民币元
(二)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应税货物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4种,实行定额征收。黄酒每吨人民币240元,啤酒每吨人民币220元,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进口数量
按从量税计征消费税的货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是:
啤酒1吨=988升 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 388升 柴油1吨=1 176升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举例:
某公司进口1000箱啤酒,每箱24听,每听净重335ml,价格为CIFUS$10 000 100美元兑换人民币824元。关税普通税率7.5元/升,消费税税率220元/吨。
进口啤酒数量:335ml×1 000×24÷1 000ml=,8040升=8.1377吨
关税税额:7.5元×8 040=60 300元 消费税税额:220元×8.1377=1 790.29人民币元
走私车是违法的,所以逃避很多税费。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